應當在幾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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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應當在幾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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